3 下列何者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A)國家賠償法之國家賠償訴訟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當選無效訴訟
(C)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內部自律決議
(D)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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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8), B(488), C(323), D(8613), E(0) #880793

詳解 (共 10 筆)

#1145694
行政訴訟法是以附帶國家賠償請求方式處理,如欲單獨提起國賠法訴訟者,僅能經協議先行程序無結果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賠法,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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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840
C 尊重議會自律, 尚不得行政訴訟。
高普特考【行政法(含概要)】(圖表分析深入淺出,理論實務完整涵蓋): 9版作者:鼎文書局,校閱:胡劭安/編者:簡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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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89

刑事訴訟:交通違規事件(NO418、道交條例)已修法回歸行政法院體系,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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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72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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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861

1國賠 原則民事訴訟
2國賠 行政訴訟法以附帶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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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75
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1(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237條之2(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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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648
自問自答: 
所謂國賠採雙軌制係指可依1.國賠法 §12提起民事訴訟,亦可依2.行政訴訟法 §4or§6第一項提起行政訴訟合併損害賠償(對於行政處分之國賠),或對於非行政處分之國賠提起§8一般給付之訴(實務否定,學界爭議)。

本題(A)國家賠償法之國家賠償訴訟 依國賠法§12規定,僅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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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159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6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當選無效訴訟向普通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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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612
國賠 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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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482
AB 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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