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處分?
(A)社會救助申請之核定
(B)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之吊扣
(C)公保給付請求之駁回
(D)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2), B(835), C(298), D(3743), E(0) #1782613
統計: A(162), B(835), C(298), D(3743), E(0) #1782613
詳解 (共 10 筆)
#2845778
公立學校教師聘用—行政契約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行政處分
420
1
#2774488
我的答題模式為:
第一步驟,清楚明白「行政處分」之定義
係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具體事件所作成的高權行政。
第二步驟,刪除法
A選項,憑藉著社會救助法所賦予的職權,此題確實是高權行政。
B選項,憑藉著行政罰法所賦予的公權力,此題確實是高權行政。
C選項,請求權之「駁回」,此題確實是高權行政。
D選項,屬於行政契約之雙務契約〈過程中,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為平起平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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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809931
修正甲說:該教師僅得以學校為被告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為行政契約關係。 惟「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 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 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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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199
教師
聘老師(契約) 解除老師職務(處分)
公職:
都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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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868
吊扣(限期改善) = 行政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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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595
請問為什麼任命公務員是「需當事人協力的行政處分」,但聘用公立學校教師卻是行政契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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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862
公務人員的進用方式
公務人員關係,不同類別之公務人員,其進用方式亦有所不同。有關進用之用語,略有「任用」、「遴用」、
「派任」、「聘任」、「聘用」以及「雇用」等。
二、各種進用方式之法律性質
(一)建立公務人員關係之「任用」行為,依現今見解,為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契約。未經當事人之協力,亦即未經其同意而任用,該行政處分,即因之罹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無效。此外,任用如罹有其他重大及明顯之瑕疵時,自亦因之而無效。例如,由無任用權之機關所為之任用,或受任用之當事人不具任用之要件。
任用除建立特定人之公務人員關係外,尚須授與一定之職位。因此,公務人員之「任命」,係包含任用、授與職位以及其他變動公務人員關係事項之上位概念。
聘用---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和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備查,解職時亦同。該等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在職死亡時,酌給撫慰金,亦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或薦任各項職務之名稱,且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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