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送達簽收當日之郵戳為準
(B)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
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1 個月
(C)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統計: A(1623), B(781), C(1460), D(7184), E(0) #1266533
詳解 (共 9 筆)
B: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兩個月
C: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行政程序法
(A)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B)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
(C)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第 48 條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A)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送達簽收當日之郵戳為準
交郵@行程§49
比較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B)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 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個月 ,可延一次 @行程§51
(D)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A)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B)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
(C)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