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救濟之申訴制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以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為程序標的
(B)區分為申訴及再申訴兩救濟程序階段
(C)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皆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D)不服再申訴決定,在一定條件下仍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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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249), C(3700), D(472), E(0) #2573216
統計: A(230), B(249), C(3700), D(472), E(0) #2573216
詳解 (共 8 筆)
#446644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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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908
就我所知 需要有涉及權利侵害才能在經過申訴、再申訴的程序後提行政訴訟
至於為何不能因為工作條件、管理措施而打行政訴訟,這部分要請其他摩友幫忙了。我是有找到以下資訊:
雖然是合憲解釋,這號解釋一改過去司法實務就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認為只能申訴、再申訴,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見解,解開了公務人員提起司法救濟的枷鎖。理由書指出:「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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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618
請問所謂的一定條件下到底是指甚麼條件呢?
110原四的行政法概要這題
15 公務員對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A) 請求原服務機關核發服務年資證明被拒
(B) 年終考績被列為丙等
(C) 由主管人員調為同機關、以原職等、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之非主管人員,以致不能領取主管加給
(D) 請求領取福利互助金
這題摩友是說因為c是工作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所以不能提行政訴訟
但申訴再申訴不是本來就是針對工作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嗎?如果原四這題的c是因為非行政處分不能提訴訟,那申訴再申訴到底在甚麼條件下可提行政訴訟呢?
而且原四這題下面的摩友都說林清老師說過J785後不能因為工作條件、管理措施打行政訴訟 所以我完全被搞混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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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117
樓上可參考這個
我的理解是#785之後
到底是不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其實是要法官認定
有可能機關認為是但法官認為不是,那就可以再提行政爭訟
法官也認為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的話,就叫你回家XD
另外其實有很多機關以前認為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的
在109公佈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中改認行政處分了(連結裡有
供參 有誤請高手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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