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欲對公物為特別使用時,應申請許可
(B)公物之興建係事實行為
(C)提供公共使用之公物,人民為一般使用時,毋庸申請許可
(D)公物之提供公用,應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4), B(503), C(538), D(3754), E(0) #2573217
統計: A(144), B(503), C(538), D(3754), E(0) #2573217
詳解 (共 9 筆)
#4649608
以下三種方式皆能:
1.依照法規提供公用
2.依照行政處分提供公用
3.依依定事實存在而提供公用
D 不是應 是"得"
191
0
#4568326
關於本題(D)
「公物的成立:
1.事實狀態成立之公物:(略)
2.因法律行為而成立:因公法上之法律行為而成立公物者,學理上稱為提供公用,提供公用者有各種不同之方式,例如:舉行啟用之典禮或儀式、張貼公告、發布使用或管理規章(於營造物上最為常見)等,上述方式未必符合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但為使人民對公物之利用有請求救濟之機會,晚近學說上多主張提供公用之意思表示為行政處分(物的一般處分)之一種。」
以上節錄自林清老師參考書
137
1
#6125895
公物提供公眾使用,最常見是一般處分,但也可能是事實狀態(如:既成道路),故D選項的〔應〕為錯誤敘述。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