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欲對公物為特別使用時,應申請許可
(B)公物之興建係事實行為
(C)提供公共使用之公物,人民為一般使用時,毋庸申請許可
(D)公物之提供公用,應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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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35), C(339), D(2865), E(0) #2572416
統計: A(102), B(335), C(339), D(2865), E(0) #2572416
詳解 (共 6 筆)
#4467847
(D)例如人工公物,應以行政主體對外開放公眾使用之「意思表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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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432
D的意思應該是指 機關公物提供之方式吧
公物之設定
(1)法律行為:
A.可透過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自治規章、習慣法,甚至是內部程序(財產登錄等程序)等方式設定皆無不可。惟須特別注意者,除透過法律行為設定外,必須事實上依其設定目的提供使用。
B.透過行政處分設定成為公物者,係指「對物的一般處分(行程第92條第2項)」而言;因此可得提起行政爭訟。而方式除公告之外也包括啟用典禮、剪綵、指定為古蹟等等。
(2)事實行為:
因事實上長時間提供公用,故認定為時效完成,並因而產生公用地役關係。
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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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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