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解釋函令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下級機關有法律拘束力
(B)對行政法院有法律拘束力
(C)經行政法院援用者,司法院大法官亦得以之為審查客體
(D)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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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986), C(398), D(216), E(0) #2572418
統計: A(71), B(2986), C(398), D(216), E(0) #2572418
詳解 (共 6 筆)
#5269826
(D)
釋字287號
解釋文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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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927
- 釋字第216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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