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市政府社會局與乙廠商締結興建老人住宅之行政契約,關於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市政府社會局與乙締約後,因甲市政府環保局於老人住宅預定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致乙顯增費用,
乙得向甲市政府社會局請求補償損失
(B)甲市政府社會局對於乙補償損失之請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決定之
(C)甲市政府社會局就乙之履約,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D)於乙興建老人住宅之過程中,若發現建築地基因不可抗力因素流失,為確保公共安全,甲市政府社會局
得在補償相對人所受損失後,調整契約內容
統計: A(759), B(459), C(1976), D(838), E(0) #2572423
詳解 (共 10 筆)
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C)甲市政府社會局就乙之履約,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依書面、指導與協助
行政程序法146和147
行政機關v.s.人民行政契約之調整終止
同樣規範: 調整or終止之決定,均應有
(a.) 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 及 (b.)"書面"敘明理由之前提作為。 (c.) 相對人對補償金有不服,均得向行政法院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二者差異: 調整or終止契約的發動原因、發動方&履約強制性不同>>
◎發動原因
146: 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147: 發生非得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原約顯失公平原則
◎發動方
146: 行政機關
147: 行政機關or人民任一方均可
◎履約強制性
146: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認難以履行,得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147: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已獲補償金,得由行政機關命繼續履約
※調整or終止,不一定自始互斥僅能擇一,也不一定是調整→終止的固定發展進程。
本題(C)選項為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行政契約之指導,與第165條行政指導不同,故
(C)甲市政府社會局就乙之履約,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改為指導或協助
*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行政契約之指導,與第165條行政指導兩者為不同概念,可就行政救濟方式判斷
1.行政程序法第144條:指導條款既應同整體行政契約為救濟,則其訴訟類型和行政契約涉訟時相同;即於條款成立與否之爭議,以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為之,生效與否之爭議、行政機關消極不為履行條款約定時亦同;針對條款內容適用之爭議,則以同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之訴為之,違法指導之契約損害賠償亦同,並可依同法第 7 條合併提起國家賠償。
2.行政程序法165條:因行政指導本質上並非行政處分,且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既 已有得隨時拒絕之規定,原則上即無救濟之必要與可能性。但對於行業 導正之狀況或行政機關不為停止者,人民應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停止54;而亦有論者認 得以預防性不作為之訴之形式為之55,並可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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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行政指導,錯在依“書面”約定。(by林清老師的課堂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