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之經濟狀況不佳,但仍未達可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之標準。今甲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時,
因不實申報家戶總收入而取得補助。主管機關所為之核可補助處分效力如何?
(A)不實陳述乃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
(B)不實陳述雖屬行政處分之瑕疵,僅需事後更正
(C)該行政處分得撤銷,並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不實陳述僅為輕微瑕疵,不影響該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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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9), B(52), C(3365), D(26), E(0) #2572402
統計: A(669), B(52), C(3365), D(26), E(0) #2572402
詳解 (共 8 筆)
#5525019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就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依題目所示,甲明知其未達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標準,以不實申報家戶總收入而取得補助,行政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授益處分。且甲具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所列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提供不實資料),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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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451
甲提供不實的資料使主管機關做成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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