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於民國107年7月1日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涉及刑事犯罪),並於107年10月1日發生行為結果。
乙行政機關於108年3月1日對甲裁處行政罰,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判決「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於109年5月1日判決確定。倘若乙行政機關須重新作成裁罰處分時,其裁處權時
效應自何時起算?
(A)107年7月1日
(B)107年10月1日
(C)108年3月1日
(D)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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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390), C(448), D(3000), E(0) #2572426
統計: A(129), B(390), C(448), D(3000), E(0) #2572426
詳解 (共 5 筆)
#4450454
行政罰法27條四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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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675
行政罰法27條四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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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202
比較 公法上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
132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133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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