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後經過 2 年 6 個月,行政機關仍未予以裁罰。後因發生強烈地震,行政
機關中斷辦公 1 個月。行政機關對甲之裁處權於何時消滅?
(A)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5 個月
(B)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6 個月
(C)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2 年 6 個月
(D)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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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 B(4012), C(1080), D(504), E(0) #2052644
統計: A(710), B(4012), C(1080), D(504), E(0) #2052644
詳解 (共 10 筆)
#3663475
時效中斷前的時間 時效中斷的時間 時效消滅規定
2年6個月 1個月 3年
3年-2年6個月=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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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8520
行政罰28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時間不會刪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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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555
行政罰法 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 第28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強烈地震)、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本題:
停止前:2年6個月
停止後:3年-2年6個月=6個月
補充 行政罰法第28條 立法理由
一、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
二、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因此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之時效應與前已進行之時效合併計算,以符合時效規定之精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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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186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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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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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792
有關行政罰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亦自行為終了時 起算
(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行政罰之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C)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後,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D)行政罰法不採時效中斷之制度
(A)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亦自行為終了時 起算
(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行政罰之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C)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後,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D)行政罰法不採時效中斷之制度
答A. (106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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