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106年5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經採購機關於同月8日開標,9日審標,而於10日決標,嗣於109年6月1日發現廠商偽造之情事,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裁處權時效應自廠商遞交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時即106年5月1日起算
(B)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知悉時即109年6月1日起算
(C)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開標日即106年5月8日起算
(D)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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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 B(2341), C(2062), D(205), E(0) #2436350
統計: A(706), B(2341), C(2062), D(205), E(0) #2436350
詳解 (共 10 筆)
#4318020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96年3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投標,經機關於同月8日開標,9日審標,而於同月10日決標,嗣機關於99年4月1日發現廠商上述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行政罰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裁處權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決 議: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查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政府採購法第1條參照)。廠商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採購行為,使公平採購程序受到破壞,此破壞公平採購程序係於開標時發生。因此,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情形,機關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其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
轉錄自:
最高行政法院 103年 法律問題集
https://bit.ly/3lOG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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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327
這份考那麼難幹嘛 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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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045
考前兩週寫這份,對完答案後,正打算把考卷塞進屁眼,幸虧諸位戰友的留言救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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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4674
這份出題者很愛刁難考生,結果搞到自己也錯亂,下一題被抓到有兩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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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572
大人真奇怪,考上就會忘的東西,還一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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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9177
我不是考司法錯超多
不過我剛做完還以為司法這難度很正常
原來大家都說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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