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
(A)留置送達
(B)公示送達
(C)補充送達
(D)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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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3), B(90), C(2856), D(460), E(0) #2436357
統計: A(1263), B(90), C(2856), D(460), E(0) #2436357
詳解 (共 5 筆)
#4241747
1.付郵送達(本人送達):送到你手上
2.補充送達(間接送達):找不到你,請同居人、受雇人代收 (C)
3.寄存送達:送不到,寄存在警局或地方自治機關或郵局自己領,順便貼通知書在門上+
放信箱(或請鄰居轉交),讓你知道我送 到了(送達10日生效) (D)
4.留置送達:你明明可以領,卻無故拒領,就直接丟你家當你收領了(A)
5.公示送達:找不到人無法送達的時候,用公示的,就當你看到了,記得來跟書記官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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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650
付郵送達:行政程序法第68條
(C)補充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3條
人不在,交給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留置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3條
上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收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80、81條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最後刊登日20日發生效力
寄存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4條
依前兩條送不到時,得將文書寄存警察機關、地方自治機關、郵政機關
做成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門口一份交給鄰居或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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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944
行程法的寄存送達,一經寄存,即生效力,寄存機關保存3個月,
與行訴和訴願有別,行訴和訴願是寄存須經10日生效,且保存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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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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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183
Mail自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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