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
(D)原告應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01), B(3051), C(268), D(208), E(0) #2436366

詳解 (共 10 筆)

#4260778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B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A

142
0
#4289919

B 是裁定駁回,不是判決駁回.

75
0
#5240628
程序不符 裁定駁回

實體不符 判決駁回
52
0
#4861448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
(共 3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4377107

選項A敘述不明確,但書規定"應"先命補正,無法補正才裁定駁回
依題意誤列被告機關明明就是可補正的狀況,卻不選擇補正,那是想怎樣?

17
1
#4712223
行政訴訟法:程式不合:格式、資格、逾期、...
(共 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4934858

51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
(B)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
(C)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D)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

 

小補充:上面這題跟(A)選項矛盾了....

 

(雖然A選項敘述有缺漏步驟,但如果要選最錯的答案還是以B為主) 

11
1
#4229277
X(B)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
(共 6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972185

(B)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錯誤,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行政訴訟法§107Ⅰ第六款)

(C)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正確(行政訴訟法§4)

(D)原告應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正確(行政訴訟法§107Ⅰ第十款)

行政訴訟法§107Ⅰ第十款之不備其他要件常見例子為不備權利保護要件,例如:勞工未繳納勞保費,勞保局作成限期繳納通知書,限期命繳納而仍未繳納者,勞保局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猶訴請給付者(指的是找法院),應認係行政機關不當行使權利,不具形式上其他訴訟要件(即訴之成立要件),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參照最高行政法90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選項(A)有瑕疵,依行政訴訟法§107Ⅱ規定: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107Ⅰ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回到(A)選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再裁定駁回訴訟

參照下面這題: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108司法官、律師ⅠQ51)  答案為(C)(而非B)

(A)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

(B)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

(C)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D)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

6
0
#4668984

誤列

不是補正

是用更正吧?

可以補正的情況,可能像是第一項第十款的情況,先命其補正。

1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3958
未解鎖
43.         43 ...
(共 7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