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時,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法官
(B)公立學校教師
(C)中華電信公司職員
(D)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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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266), C(4243), D(161), E(0) #2436370
統計: A(267), B(266), C(4243), D(161), E(0) #2436370
詳解 (共 2 筆)
#4408230
中華電信、台電等事業機構所設置管理,則非屬國家賠償範疇,應依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之程序向該事業機構請求。
A)法官→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B)公立學校教師→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C)中華電信公司職員→非公務員
(D)直轄市市長→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https://www.zhonghe.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341
賠償義務機關之判斷方法如下:
一、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舉例而言,如本區清潔隊垃圾車於執行業務中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時,應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非向清潔隊,因其係環保局所屬單位)。
二、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權益受損者,以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舉例而言,如民眾在本區道路因孔蓋缺損導致摔車,可從該孔蓋所刻文字判斷係何機關設置管理;惟倘係中華電信、台電等事業機構所設置管理,則非屬國家賠償範疇,應依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之程序向該事業機構請求。
25 下列人員之何種行為,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A)公務員執行公共安全檢查
(B)警察執行臨檢
(C)市政府委託之民間公司派員拆除違章建築
(D)中華電信人員怠於搶修光纖網路系統 .
(A)公務員執行公共安全檢查
(B)警察執行臨檢
(C)市政府委託之民間公司派員拆除違章建築
(D)中華電信人員怠於搶修光纖網路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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