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條,在人口販運防制方面,下列何者非中央主管機關的掌理事項?
(A)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B)人口販運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C)國際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
(D)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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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6), C(26), D(217), E(0) #2436377

詳解 (共 3 筆)

#4511367

中央→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統整及公布

地方→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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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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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推動、督導及執行。
五、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六、地方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整及公布
八、國際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全國性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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