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B)甲之住居地與受理機關所在地相同,不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C)甲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間,其訴願逾期
(D)甲得否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無關
統計: A(3293), B(474), C(831), D(533), E(0) #2436362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法第 14 條
...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 16 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甲住台北市
受理訴願機關 財政部
行政院103年9月29日院臺規字第1030148122號函釋:「關於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者,以其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間之區域關係,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或在途期間較短時,得類推適用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其訴願書遞至原行政處分機關所需之在途期間,請 查照。」
訴願法58: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跪求解惑><請問本題與下面這題的差異何在?
39 關於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 3 年內提起訴願
(C)訴願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7 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71788
答案:D
因為這題的C許多解答都說是錯在「原處分機關」應改為「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第16條)~ 那不就跟行政院103年9月29日院臺規字第1030148122號函釋衝突了嗎?
跪求達人QQQ
回8F芹,應該沒衝突。因為函釋說「得類推適用」,這樣C就要寫「得類推適用訴願法第16條,扣除在途期間」。這樣才行,不能直接適用寫應。
回樓上
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意指兩地本來就位於同一縣市,所以不能扣除在途期間;「在途期間較短」則是指兩地相隔的距離,相較於住居地與原處分機關相隔的距離更短,以上兩種情形,若僅限當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方可計算在途期間,顯然不合理,故另採對訴願人較有利的解釋,也就是當訴願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居住時,自可類推適用在途期間規定
嗯對~因為有函釋,所以甲得主張類推適用了
選項d 由a得證與原處分機關相關
選項b 我認為錯在"受理機關" 這裡定義不明 且原則上依題意所示甲就是得主張扣除在途期間 所以後段一定是錯的
回4樓L大 我的看法是
選項c 依第15條來看似乎是正確的 但是因甲得主張扣除在途
所以 應該是原有的法定時間再加上在途期間才是該完整訴願期間(若超過才算逾期)
C選項說的不太完整? 相較下選A更安全
以上~若有誤請指教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