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 3 年內提起訴願
(C)訴願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統計: A(414), B(311), C(1537), D(1640), E(0) #1869315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法 共101條 民國 101n年 06 月 27 日
第三節期日及期間(第14~17條)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A)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B)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第16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C)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C)訴願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受理訴願機關
TO 9F:我試著解看看...
訴願法 第14條(訴願期限)
(I)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II)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30日)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您可以先遮住第2項但書不看,就會懂了~
白話來說,訴願照理講就是你拿到處分書的隔天開始算30天內要提,但如果是利害關係人呢?他不一定會拿到處分書阿,所以就會變成是從利害關係人「知道」的當天開始算,那當然也是30天囉。
至於第二項但書說的3年,是指說,如果利害關係人遲遲都不知道,那基於法安定性,總不能過了10年了才來吵,所以法律就規定說如果自處分達到超過3年的話,就不能再提起了。
回到本題
(B)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 3 年內提起訴願
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才對喔,3年的規定是用在如果他遲遲不知道,到第4年了突然知道,那也不能說從第4年的某天才起算30日喔,因為已經不能提起訴願了~
有誤的話敬請指教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A)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B)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C)
訴願法 第 17 條
感謝芹姐姐~~ 好人一生平安 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