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之申請未於期限內作成決定,人民提起訴願,但在作成訴願決定前,行政
機關作成駁回該申請之決定,訴願機關應如何作成決定?
(A)訴願機關應命訴願人撤回訴願,並對駁回申請之決定重新提起訴願
(B)訴願機關仍應對訴願為實體上審理
(C)訴願機關應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機關應依職權代替訴願人撤回訴願,並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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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763), C(647), D(196), E(0) #2098387
統計: A(263), B(1763), C(647), D(196), E(0) #2098387
詳解 (共 3 筆)
#3685559
受理訴願機關,在作成訴願決定前,行政機關作成駁回處分:訴願機關仍應續行訴願程序,並續行審查。 (最高行101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因為不利於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第1項之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有利於訴願人而言),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訴願法82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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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525
意思就是行政機關沒有任何作為,所以人民提起訴願,請求行政機關快做事!
但訴願還沒結束的時候,行政機關皮皮的突然有所作為了,但是居然是駁回你!(不是人民想要的結果)
這時候你的訴願就無理由了啊,因為訴願原本是請求行政快做事,雖然他駁回你你很不爽,但他還是做事了
這時候就要針對那個駁回你的行政處分進行新的第二次訴願!
但是這樣太麻煩了脫褲子放屁
乾脆最一開始的那個訴願就不要駁回,繼續審查駁回處分的合法性跟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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