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訴願法規定,有關情況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制度目的在於避免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對公益有重大損害
(B)情況決定之賠償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賠償協議具有同一效力
(C)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處分時,得作成情況決定並駁回訴願
(D)情況決定之作成,應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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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963), C(1858), D(158), E(0) #2353665
統計: A(160), B(963), C(1858), D(158), E(0) #2353665
詳解 (共 10 筆)
#4121640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法第83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訴願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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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443
原行政處分機關進行「重新審查」流程;此時,原處分只會有以下結果:1.撤銷2.有利當事人之處分變更3.維持不變。
至於題項C關鍵字「情況決定」,屬於「訴願管轄權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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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689
人民向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訴願,結果處分機關可以駁回訴願,聽起來就超級不合理的。
就像寫信跟經理申訴課長,結果課長中途攔截一樣,那卑微課員還申訴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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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471
(C) 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處分時,得作成情況決定並駁回訴願
?訴願管轄機關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情況決定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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