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參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於作成訴願決定前,應依職權通知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參加訴願
(B)訴願決定對於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而未參加之人,不生效力
(C)訴願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但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 2 人
(D)訴願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07), B(90), C(321), D(4273), E(0) #2052371
統計: A(1407), B(90), C(321), D(4273), E(0) #2052371
詳解 (共 9 筆)
#3749699
訴願法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訴願法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147
2
#4697483
訴願法§28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A)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訴願法§31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
而未參加者,亦同。(B)
訴願§32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
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C)
訴願法§63 第三項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D)
70
1
#3632171
第63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63
2
#3888820
B:仍發生效力
c:3人
39
0
#5607308
(A)可改為=> 受理訴願機關於作成訴願決定前,得依職權通知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參加訴願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法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相反)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