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顯屬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變更之
(B)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者,其上級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之
(C)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但受益人有信賴利益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即不得撤銷之
(D)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其上級機關不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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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9), B(433), C(4668), D(343), E(0) #2052372
統計: A(729), B(433), C(4668), D(343), E(0) #2052372
詳解 (共 10 筆)
#3704922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
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
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
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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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895
依訴願法第 80條規定,ABD均為正確;但C不正確,授益處分因公益大於信賴利益時,仍得予以撤銷,應給予相對人財產上之損失補償,以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
參考資料:
林清113行政法百分百P.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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