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具提起訴願之權能?
(A)申請建造執照遭拒絕之商號
(B)申請補助遭否准之人民
(C)競爭公路路線經營權利失利之公司
(D)委辦事項遭上級政府收回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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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131), C(1724), D(3861), E(0) #2129410
統計: A(478), B(131), C(1724), D(3861), E(0) #2129410
詳解 (共 10 筆)
#3730929
訴願法第1條第2項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就是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的意思)
D選項的狀況是「委辦事項遭上級政府收回之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雖然是屬於可以提起訴願的主體,但因地方自治團體與委辦機關間,就委辦事項等同「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關係」,委辦機關所為指示監督,應屬機關間之「內部行為」,並非訴願法第1條第2項所稱的「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
陳治宇老師《行政法》(志光,106年7月出版,第5-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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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424
認真說委辦事項被上級收回
應該大家只會很開心
終於少一件上及丟下來的事情
既然對下級不會造成負擔
我想也就不具有訴願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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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717
想請問(C)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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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133
訴願法第一條第二款,不是有言道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是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及利益者,得依本法得出訴願嗎?
所以我覺得這個選項很怪,只能想是不是委辦事項是法定法律,不等同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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