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B)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C)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D)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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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0), B(307), C(1182), D(2597), E(0) #1719048
統計: A(1470), B(307), C(1182), D(2597), E(0) #1719048
詳解 (共 10 筆)
#2734820
(A)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依第28條 應該是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至於提起共同訴願,則依第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B)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依第18條 應該是不用經過允許(這部分不確定啊,先做不負責任聲明)
(C)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依第28條 應該是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D)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訴願法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 第 21 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訴願法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以上,有錯請大聲糾正~~~
2018/4/25
根據8F、10F高手的意見
(B)選項應該依第28條-->通知參加訴願,以及不得提起訴願
請諸位自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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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676
(A)
共同訴願VS參加訴願
第21條 兩人以上就同一事實之行政處,得提起共同訴願
第28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讀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B&C )
第28條 訴願決定之變更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訴願決定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
注意第28條!!!
不管是相同利益或是不同利益之利害關係人,都是以參加訴願的形式,作為參加人身分共同參與
沒有提起訴願的可能,因為前面已經有人提了,你是"後來參加"的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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