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除提起行政訴訟外,亦向主管機關協議國家賠償,協議
不成後,甲公司遂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公司之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以其為先決問題,暫時停止訴訟
(B)甲公司之行政訴訟雖尚在進行,惟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可自行判斷行政處分之違法性
(C)甲公司之行政訴訟既尚在進行,國家賠償之受理法院即應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一併審理
(D)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統計: A(2628), B(343), C(1281), D(1404), E(0) #1719046
詳解 (共 10 筆)
【若行政處分合法性為國賠之先決問題時,原則上,民事法院不應自行認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已先提起行政訴訟:
(1)若行政訴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
(2)若行政訴訟已有實體判決->構成要件效力
a.行政法院判決該處分違法->
民事法院僅審查是否備齊其他國賠之要件並做出相應之判決
b.行政法院盤決該處分合法->
民事法院應以無理由駁回
同時提起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
民事法院應以裁定停止程序,待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判決。
行政訴訟法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國賠法
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重複。
國賠雙軌制
1.行政訴訟法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重複。(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合併請求,不得再依民事訴訟重複請求)
2.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2-1條
回7F
行訴第7條(國賠雙軌制其中一種)僅能合併請求
順序:
1.先提行政訴訟
2.又提國賠訴訟
3.因行政訴訟程序已開始,所以國賠訴訟先停止審判程序
請問是這個意思嗎?
因為看上面的留言,如果上面的第三點改成"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重複",那答案應該不會是A選項"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以其為先決問題,暫時停止訴訟"而是D選項"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吧@@?
請高手指正,謝謝!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不選D的原因,法條並沒有強制要求人民一定要合併請求,他也可以走國賠法第10條協議先行,而國賠受理法院(民事法院)暫停的原因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想要請問,甚麼時機才是使用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