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承上題,甲公司之行政訴訟若已判決確定,甲公司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可自行判斷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受行政訴訟判決拘束
(B)行政法院對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既已作成判斷,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應即受其拘束
(C)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是否受行政法院就原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之拘束,應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D)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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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3082), C(341), D(994), E(0) #1719047
統計: A(569), B(3082), C(341), D(994), E(0) #1719047
詳解 (共 10 筆)
#2707718
回4樓:
國賠法第11條第一項之但書,意旨:
已經依行政訴訟法某一類型的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7條)時,就同一原因事實,則不得依國家賠償法更行起訴。
此題(23)未說到相關合併請求之事,而是問:打行政訴訟並已判決確定了,甲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系爭案例因申請建照而被駁回為行政處分(行訴法第12條,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訴訟權限(審判權)繫屬於行政法院,
>>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訴法第12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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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253
行政訴訟法 第12-1條(一事不再理,避免裁判矛盾。)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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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16678
避免裁判矛盾、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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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274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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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388
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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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750
還是不太懂耶!請問這題也可以用國賠法11條"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來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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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562
請問D應該如何修正?
得合併提起損害賠償
那國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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