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人遞送信函之業務,交通部以其
違反郵政法之規定,於 94 年 2 月 21 日科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40 萬元。惟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 月間,多次為他人遞送郵件,已被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93 年 12 月 24 日及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皆屬違法
(B)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C)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D)以上處分無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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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87), C(3081), D(1810), E(0) #1719033
統計: A(93), B(387), C(3081), D(1810), E(0) #1719033
詳解 (共 10 筆)
#2647214
恩,若沒有考前閱讀過4F帥哥所分享的資訊,我想某一部分考生都會填D選項;可能發生以下不同的思考脈絡:
一、某部分考生的想法: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多次違法行為,故分別處罰,實屬得當。
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單次違法行為;況且93年 12月24被處罰時,業者才驚覺自己的營業行為竟然是不合法的;同理心地站在對人民受罰的利益著想,及考量法的最終目的與意義,故視為單次違法行為,罰一次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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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853
不開販售、不談法條、概念解題:
違規日期:93年 5月~~6月~~7月~~
罰鍰日期:93年12/24 = 結清之前的違規
罰鍰日期:94年02/21 ← 除非93年12/24之後再犯,否則就一事二罰了
這不能用「送一次郵件當一次違規」來計算
就跟違規營業,總不能「店家跟客人結一次帳就當一次違規」一樣
客人來買五個購物袋開五張發票就處五張罰鍰,店家崩潰給你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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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4498
在下稍作整理,若有錯誤請告知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7月間違法遞送信件 交通部已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表示已全部罰完
所以不能於 94 年 2 月再次科處 A 公司於 93 年 7 月間的違法行為
因為這樣93年7月的違法行為就被罰了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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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522
93年已經處罰過,94年不能再處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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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105
是因為93年12月24日科處的罰鍰應已包括93年7月的違反行為,所以94年2月21日之處罰係屬違法嗎?
否則若是在主管機關處分後,仍繼續從事經命其停止之行為,於處分後之每一次違法行為均屬每一次獨立之違法行為,自可按次連續處以罰鍰。(97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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