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人遞送信函之業務,交通部以其 違反郵政法之規定,於 94 年 2 月 21 日科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40 萬元。惟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 月間,多次為他人遞送郵件,已被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93 年 12 月 24 日及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皆屬違法
(B)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C)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D)以上處分無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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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87), C(3081), D(1810), E(0) #1719033

詳解 (共 10 筆)

#2647214

恩,若沒有考前閱讀過4F帥哥所分享的資訊,我想某一部分考生都會填D選項;可能發生以下不同的思考脈絡:

一、某部分考生的想法: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多次違法行為,故分別處罰,實屬得當。

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單次違法行為;況且93年 12月24被處罰時,業者才驚覺自己的營業行為竟然是不合法的;同理心地站在對人民受罰的利益著想,及考量法的最終目的與意義,故視為單次違法行為,罰一次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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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853

不開販售、不談法條、概念解題:
違規日期:93年 5月~~6月~~7月~~

罰鍰日期:93年12/24 = 結清之前的違規


罰鍰日期:94年02/21 ← 除非93年12/24之後再犯,否則就一事二罰了


這不能用「送一次郵件當一次違規」來計算

就跟違規營業,總不能「店家跟客人結一次帳就當一次違規」一樣

客人來買五個購物袋開五張發票就處五張罰鍰,店家崩潰給你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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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4498

在下稍作整理,若有錯誤請告知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7月間違法遞送信件 交通部已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表示已全部罰完
所以不能於 94 年 2 月再次科處 A 公司於 93 年 7 月間的違法行為
因為這樣93年7月的違法行為就被
罰了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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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222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11 月份第 2...
(共 3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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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522

93年已經處罰過,94年不能再處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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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004
考點:行政罰實務上棘手的行爲數判斷問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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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566
簡言之:1.一次經營行為。2.違反連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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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105

是因為93年12月24日科處的罰鍰應已包括93年7月的違反行為,所以94年2月21日之處罰係屬違法嗎?

否則若是在主管機關處分後,仍繼續從事經命其停止之行為,於處分後之每一次違法行為均屬每一次獨立之違法行為,自可按次連續處以罰鍰。(97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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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929
看了好久93年12月24已經罰過了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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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898
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2nd的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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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6877
未解鎖
涉及行為數認定、一事不二罰:93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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