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之法定原因?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C)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條件尚未成就者
(D)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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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66), C(4780), D(397), E(0) #1719036

詳解 (共 5 筆)

#2884331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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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248

C應改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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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40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B)

nnnnnnnnnnnnnnnnnn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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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976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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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893
法定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事由:行政程序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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