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告知甲如何修改計畫後,將核給設廠之許可
(B)回覆乙所提出之陳情
(C)駁回丙建築執照之申請
(D)與丁締結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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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444), C(120), D(4228), E(0) #1719042
統計: A(501), B(444), C(120), D(4228), E(0) #1719042
詳解 (共 9 筆)
#2682965
行政程序法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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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999
(A)告知甲如何修改計畫後,將核給設廠之許可
許可= VA="行政"機關所提出=適用程序法(O)
(B)回覆乙所提出之陳情
陳情回覆=函覆=觀念通知或VA
=是行政行為=適用程序法(O)
(C)駁回丙建築執照之申請= 拒絕授益VA (O)
(D)與丁締結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 民法上私人糾紛的和解所為的和解契約= 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行政.考試二院或五院的實質上行政行為 故不適用行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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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574
我想就是民事上的和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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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580
我同意樓上所說。請問有所謂「私法上和解契約」這種東西嗎?和解契約、雙務契約都是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一定都是公法契約啊!哪來私法上和解契約?有人能舉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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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641
D演殘 看成公法的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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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625
選項D的問題出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本身就是針對「公法上的法律關係」,雖然有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之規定,但不代表和解契約只出現在行政程序法,比如民法裡也有和解契約,故私法和解契約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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