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主管機關對甲公司作成停業處分,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主管機關即發現該處分違法而自行撤銷,
惟甲公司之商譽已受損,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D)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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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55), C(2958), D(2087), E(0) #1719044
統計: A(167), B(255), C(2958), D(2087), E(0) #1719044
詳解 (共 10 筆)
#2566808
因為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該違法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故甲要先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先確認"已消滅的行政處法違法",再請求國家賠償,或者得依照行訴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參照法條:
第 6 條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本題癥點)之訴訟,亦同。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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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876
法條附上一起複習
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8條(給付訴訟之要件)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psChan Kai An說的對, 沒有行政處分就沒有公法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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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953
請看行政訴訟法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所以甲要請求國賠,必須先確定以前那個早就被行政機關自己撤銷的行政處分違法,才能去走國賠程序(先協議,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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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529
一般給付訴訟的標的是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
沒有行政處分=沒有公法上原因
我是這麼想 大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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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024
想問一下,如果提確認處分違法後,之後還是會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那可以直接提給付訴訟要求賠償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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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165
我白話一點說明
不能說你已經撤銷就算了,我直接要賠錢要先經法院確認「那個處分是違法的」才行!。(這很重要)
(C)
提起「違法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請法院確認原本的停業處分是違法的→ 在看你想走國賠還是行訴7要錢
(D)為什麼不能用給付訴訟?
給付訴訟是求「給錢」→但你還沒確定對方處分違法,不能直接進入賠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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