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舉發
(B)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C)考試院對所屬人員之免職
(D)國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之不續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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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5152), C(168), D(256), E(0) #1719041
統計: A(82), B(5152), C(168), D(256), E(0) #1719041
詳解 (共 5 筆)
#2766255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B)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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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2780
to松鼠,有釋字
※NO.491: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限縮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的適用範圍,意即在此。從而,行政機關鑑於變動公務人員身分或影響其金錢上請求權等事項之行政行為之重大侵益性,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有利於受處分人,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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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826
(C)考試院對所屬人員之免職
請問這裡為何沒有該法條第3項第7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的適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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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657
多謝4F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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