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A)怠金
(B)限制出境
(C)管收
(D)吊扣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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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322), C(255), D(3955), E(0) #1719034
統計: A(607), B(322), C(255), D(3955), E(0) #1719034
詳解 (共 10 筆)
#2655111
行政罰法
第1條(立法目的)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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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907
(A)怠金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屬行政執行罰
(B) 限制出境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310 號行政裁定
行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為限制當事人出境之處分,雖會對當事人發生不利之結果,惟因該處分不具裁罰性,僅屬保全之措施,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規定之適用。
(C) 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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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527
限制出境跟「禁止出入港口、機場」不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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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660
(D)吊扣證照 屬行政罰法第2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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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849
樓上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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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035
綜上所陳,限制出境制度之法律性質,除可確定確實乃不利益處分外,
學說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惟多數見解與實務判決,仍認限制出境處分乃係
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得以實現,藉由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造成欠稅者之壓力,而想盡辦法清償稅捐債務,本文亦同此看法;另從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
之立法體例觀之,限制出境係和限制財產處分、限制減資與假扣押等制度列
於同一條文,而限制財產處分、限制減資與假扣押制度於通說上皆認屬保全措施,故解釋上限制出境制度應亦屬租稅保全措施。
從而,限制出境制度既係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而存在,稅捐機關行使該
權力時,即應注意其行使有無助於稅捐債權之保全,得確保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且應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該處分即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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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90
想請問 限制出境跟「禁止出入港口、機場」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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