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事由?
(A)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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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4), B(294), C(306), D(481), E(0) #2052659

詳解 (共 7 筆)

#3588513
行政程序法第 7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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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619

選項A錯誤原因

行政程序法第73條(補充送達)

  1.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3. 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三項(III.)補充送達因以上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改為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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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527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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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1385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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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459

(A)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  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B)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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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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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7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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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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