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不具備提起訴願之資格?
(A)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
(B)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C)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
(D)與行政處分無利害相關之公益團體
統計: A(239), B(53), C(179), D(8125), E(0) #2052665
詳解 (共 7 筆)
訴願法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
提起訴願。
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A)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
(B)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C)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
(D)與行政處分無利害相關之公益團體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B)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C)利害關係人得
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 9 條
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D)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公益訴訟直接提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9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且須法有明文,以下補充法規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4%B9%8B%E8%A8%B4%E8%A8%9F%E9%A1%9E%E5%9E%8B-%E5%85%AC%E7%9B%8A%E8%A8%B4%E8%A8%9F%EF%BC%9A%E9%A0%88%E4%BB%A5%E6%B3%95%E6%9C%89%E6%98%8E%E6%96%87%E5%BE%97%E4%BB%A5%E6%8F%90%E8%B5%B7%E7%82%BA%E9%99%90/%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651d513f-c8de-4fa2-b517-1ad9af3cf04f
注意:公益訴訟 非訴願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