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於訴訟中,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不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A)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B)對於當事人之債權人亦有效力
(C)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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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 B(3323), C(1300), D(1320), E(0) #2052670

詳解 (共 10 筆)

#3595306

行政訴訟法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
規定。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A)者及為當事人
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C)
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
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
之(D)

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
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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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278

5F點點 

222準用216

所以說的判決意旨就是和解意旨啊

我講白話一點

213原本是講判決的確定力,準用就變成在說和解的確定力

同樣的

216原本再說判決的拘束力,準用就變成再說和解的拘束力

所以內容的判決意旨,準用後是在講和解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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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427

甲提起撤銷訴訟後,與原處分機關達成行政訴訟上之和解⇨是甲跟HB和解,跟甲的債權人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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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591
(A)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B)對於當事人之債權人亦有效力 
(C)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和解意旨為之
 
第 227 條
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
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第 228 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214 條
(A)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第 215 條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第 216 條
(C)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
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
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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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194
第 214 條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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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802

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 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其中,債權人 「拋棄」權利雖具有免除債務之效力,但 仍連結「取得訂明權利」要件,並非全然 的免除債務。


免除,依民法第343條規定,係債權人以「債權之消滅」為內容的「無償」單獨 行為,雖為單獨行為,但得附停止或解除 條件,亦得以訂定契約為之,僅在以契約 拋棄之債權,得因契約之解除而回復原 狀,可見和解並非全然的免除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的免除有三種 型態,其中,有僅免除連帶責任,因僅使 連帶債務變成可分債務 而不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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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339
和解之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22條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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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200

不懂D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不是說''判決意旨''嗎?

可是D題目寫''和解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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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619
因為丁的留學贈與不在法條1173的規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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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758669
未解鎖
<和解效力> 1.當事人 2.繼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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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071605
未解鎖
(O)(A)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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