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行政執行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
人通常程度者,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其核發之禁止命令?
(A)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C)禁止向銀行有任何融資貸款
(D)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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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96), C(3160), D(507), E(0) #2436353
統計: A(455), B(196), C(3160), D(507), E(0) #2436353
詳解 (共 4 筆)
#4262579
行政執行法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A)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D)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
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
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
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
、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
之第三人。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A)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D)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
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
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
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
、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
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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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568
貸款以後就有錢可以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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