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 義務人負擔
(B)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
(C)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 以上之商品
(D)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統計: A(628), B(1102), C(807), D(2458), E(0) #2574058
詳解 (共 10 筆)
a 第25條 不徵收執行費(因為是執行公務!)
b 第38條 為即時強制
c 第17之1 義務人為自然人(補習班老師說是孫道存條款XD)
d 第17條第2項 但書
Q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原則不徵收執行費。(§25)
(B)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為避免急迫危險的扣留是即時強制。(§36、§38)(c.f.直接強制也有扣留,在§28)
(C)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禁止命令的對象為「自然人」(§17-1)
(D)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17) →法條規定為「達2次」,故題目寫3次,仍符合得限制的條件。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部分)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白話:就算未達10萬,但出境達2次的話,仍然可以限制)。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欠錢10萬以下的話,是不可以限制你住居的。但如果你已經出境2次以上,(可能有逃匿之虞??我不知道為什麼><)還是可以限制。
回3樓,
因為出國2次的費用都差不多超過10萬了,
你有錢出國,但沒錢還國家錢?
所以限制你住居。
回王智盛: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禁止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禁止其為特定之投資
(B)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C)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
(D)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為捐贈行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7 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73714
答案:B
(A) 25: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B) 38:即時強制
(C) 17-1:不是法人是自然人 (法人只是法律擬制的人...)
(D) 17: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A 只有行為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代履行才會向義務人收錢 且可預支
D 原則上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低於10萬元不得限制住居 但出境2次以上不在此限(想法:你都有錢出國了還不還錢? 那就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