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 義務人負擔
(B)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
(C)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 以上之商品
(D)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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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8), B(1102), C(807), D(2458), E(0) #2574058

詳解 (共 10 筆)

#4454819

a 第25條 不徵收執行費(因為是執行公務!)

b 第38條 為即時強制

c 第17之1  義務人為自然人(補習班老師說是孫道存條款XD)

d 第17條第2項 但書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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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300

Q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原則不徵收執行費。(§25)

(B)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為避免急迫危險的扣留是即時強制。(§36、§38)(c.f.直接強制也有扣留,在§28)

(C)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禁止命令的對象為「自然人」(§17-1)

(D)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17) →法條規定為「達2次」,故題目寫3次,仍符合得限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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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283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部分)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白話:就算未達10萬,但出境達2次的話,仍然可以限制)。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欠錢10萬以下的話,是不可以限制你住居的。但如果你已經出境2次以上,(可能有逃匿之虞??我不知道為什麼><)還是可以限制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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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4302

回3樓,
因為出國2次的費用都差不多超過10萬了,
你有錢出國,但沒錢還國家錢?
所以限制你住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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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454

王智盛: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其住居:
(以下六款省略......)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以下一款省略......)
總結:欠不到10萬 - 只出境次 - 限制住居(強行規定)
        欠不到10萬 - 已出境次 - 限制住居(任意規定)
        ""就是看行執分署的心情。例如義務人只欠個3~5千元(懶得限制)
         但在實務作業上那都是業績,關係到考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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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099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禁止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禁止其為特定之投資

(B)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C)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

(D)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為捐贈行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7 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73714

答案:B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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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833

(A) 25: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B) 38:即時強制

(C) 17-1:不是法人是自然人 (法人只是法律擬制的人...)

(D) 17: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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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850
A) 25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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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969
X(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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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309

A 只有行為不行為義務間接強制代履行才會向義務人收錢 且可預支

D 原則上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低於10萬元不得限制住居 但出境2次以上不在此限(想法:你都有錢出國了還不還錢? 那就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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