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不予許可之事由?
(A)涉及國防機密,有保密之必要時
(B)涉及軍事機密,有保密之必要時
(C)涉及外交機密,有保密之必要時
(D)涉及政黨機密,有保密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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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65), C(63), D(6469), E(0) #2574059

詳解 (共 4 筆)

#4477271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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