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直轄市長甲因公共安全督導不周致生傷亡事件,中央監督機關欲將其移送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經監察院彈劾,始得續行懲戒程序
(B)懲戒機關為懲戒法院
(C)懲戒須以甲之督導不周有故意或過失
(D)甲得受之懲戒處分限於撤職及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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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115), C(120), D(3534), E(0) #2572414

詳解 (共 9 筆)

#4502746

感謝樓上的摩友,因為鎖住,我再po找到的資料好了(D選項),其他選項資料不是很確定是否正確,有錯的話再麻煩糾正喔~

-d選項,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一項&第四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

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9

-a選項,監察法8一項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公懲法24一項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99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24

-b選項,公懲法第23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23

-c選項,公懲3: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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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3267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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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7691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
(共 1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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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112
(A) 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
(共 3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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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852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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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156
監察法第 6 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
(共 2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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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788

補充一下c選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不適用公懲法第三條之故意過失主觀歸責要件限制(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也就是說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只要犯以上這些罪,就停止其職務,不用管他是不是故意或過失而去犯這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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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445

只有九職等以下的,長官才可以逕送懲戒法院。

以上的,要先送監察院彈劾,再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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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714

想問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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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3335416
未解鎖
(O(A)應先經監察院彈劾,始得續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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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1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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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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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人筆記#568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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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1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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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0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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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 一、免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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