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關於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為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無涉
(B)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
(C)作成免職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D)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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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0), B(191), C(236), D(1224), E(0) #2573212

詳解 (共 9 筆)

#4492323

釋字第 491 號【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23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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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020

NO.49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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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992
懲戒: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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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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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626


釋字第 491 號【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

*憲法第18條: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

目的: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

範圍:1.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
          2.國家建立相關制度→ (1) 規範公權力
執行 (2)履行國家職責 (3)保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規定可以由其長官在合理範圍對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採取懲戒制裁。

懲處中免職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23

考績法
§
12-Ⅰ-②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12-Ⅱ : 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個人認為是指長官合理範圍內之制裁?)
懲處構成要件須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18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先行停職。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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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349

請問免職等同於停職嗎?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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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173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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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361

回7樓

1. 考績法第6、7條規定: 考列丁等予以免職

2. 有任用法第28條以下各款消極任用資格者應予免職

任用法裡面的任用免職的意思是 只要法定免職事由消滅後即得依其原具備之任用資格,就可以再任公務人員。

而考績免職的公務人員,因為並沒有被撤銷原本依法取得的公務人員身分(依法考試合格 依法升等合格 依法銓敘合格)

所以還有再任的可能。

而另外一個是懲戒法裡面的免除職務,不得再任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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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625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1 號解釋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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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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