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除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何者不具公務人員之一般任用資格?
(A)身心障礙者
(B)褫奪公權已復權者
(C)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D)非出生於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統治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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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85), C(4244), D(203), E(0) #2573214

詳解 (共 3 筆)

#4475775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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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710
直觀的思考,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表非本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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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86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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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0185
未解鎖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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