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A)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B)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無須訴願,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387), B(577), C(3151), D(1104), E(0) #2573235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考題方向為,「政府資訊公開法 . PK. 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以下茲就題目敘述進行解答:
第一步驟:釐清適用對象及相對應法規
1.「人民」一詞,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2.「利害當事人」一詞,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資訊
公開。
第二步驟:被拒絕申請後,又該怎麼辦呢?
1.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訟訴
之課予義務之訴。
2.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僅得於實體決定聲明
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第三步驟:將概念與題目鑲嵌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某次會議紀錄檔案之
提供遭拒絕;其拒絕行為實屬行政處分,故該
人 民得向訴願管轄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上
級機關『行政院』〉提出訴願;如不服訴願管
轄機關所作成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
予義務之訴。
https://yamol.tw/item-4+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於其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為:+++%28..-603262.htm
4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於其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為:
(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行政院
(C)經濟部
(D)財政部
答案A
修法後不服通傳會、公平會之行政處分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不服中選會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要和本題做個對照
再補充
11樓JADE
題目最後一句有寫
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所以只要確定是否是課予義務訴訟就好
實際上前面有人解釋過了
不過可能太長
截取重點
題目有說了是"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
所以這是要"申請公開資訊"
申請被否准
當然是課予義務訴訟
別把兩種事情混在一起
您可能認為獨立機關地位特殊
釋字613號解釋「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
他的確地位特殊
但是他特別的是在他特定事項
釋字第613號解釋文有段這樣寫
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
事項是特定事項,是指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特定事項
不是一律
不然獨立機關的政府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獨立機關對公務員懲戒,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那這樣法秩序就亂了
憲法或法律精神要系統考量
不是擴大解釋
還是您有其他更好的想法解釋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地位就是和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不太一樣?
你不就誤導?
不用在那避重就輕
釋字613沒說不能訴願
自己硬要說恐為釋字613解釋意旨
一直講訴訟程序有問題的也是你
說該送分的也是你
還說感覺還是有可以一爭的餘地
不是有人都貼原因給你看了??
所以沒人看錯啊
隨便解釋釋字內容
這叫沒有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