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於其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為:
(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行政院
(C)經濟部
(D)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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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3), B(8101), C(222), D(53), E(0) #603262

詳解 (共 10 筆)

#1426441
這題應該舊題新解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直接免除訴願和訴願先行程序,避免行政院在訴願程序中的干預和監督。
第48條(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之處理)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50條(施行日)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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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396

筆記筆記!公平交易委員會: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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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247

公平會、通傳會->逕行行政訴訟

(公平會可參各樓)


通傳會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現行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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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02
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條第七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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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694
原本題目:4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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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347
這題要改選項才有答案了公平交易委員會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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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569

阿摩沒改到

A應改成: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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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807
回樓上
不服警政署行政處分,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58條)
所以是人民向警政署轉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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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306
回樓上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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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506
請問現在修法後,公平會是已免除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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