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於其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為:
(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行政院
(C)經濟部
(D)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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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3), B(8101), C(222), D(53), E(0) #603262
統計: A(2163), B(8101), C(222), D(53), E(0) #603262
詳解 (共 10 筆)
#142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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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396
筆記筆記!公平交易委員會: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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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247
公平會、通傳會->逕行行政訴訟
(公平會可參各樓)
通傳會
舊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決議文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現行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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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02
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條第七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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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569
阿摩沒改到
A應改成: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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