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訴訟法有關抗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D)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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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2), B(922), C(3199), D(1423), E(0) #603268
統計: A(5082), B(922), C(3199), D(1423), E(0) #603268
詳解 (共 9 筆)
#868244
(A)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行政訴訟法§266) 立法理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 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 而應先依異議程序,請求受訴法院就其裁定之當否予以裁判。經受訴法院裁定後, 如有不服時,始得依一般規定,對該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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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5391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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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03
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準抗告 )
|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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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500
第266 條 (準抗告)
I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II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III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IV 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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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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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65
C是修法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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