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訴訟標的對於當事人及第三人須合一確定,行政法院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此為:
(A)獨立參加
(B)必要參加
(C)輔助參加
(D)告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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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1), B(9199), C(1293), D(1036), E(0) #603265

詳解 (共 10 筆)

#878131

行政訴訟法§41 (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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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399
必要參加 ->第41條:「必須合一確定」

獨立參加 ->第42條:「獨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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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261
因為會影響到第三人權利所以才來的→獨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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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373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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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338
這題名稱並未固定,翁岳生採"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吳庚採"必要參加",本題應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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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549
必要參加:乃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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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941

行政訴訟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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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132

△合一確定原則(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
指共同訴訟人間之程序進行(訴訟行為之效力)互相牽連,使裁判資料及程序進行統一。


行政訴訟法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行政法院(強制)以裁定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可行為)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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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340
翁岳生專書<<行政訴訟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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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371
第 44 條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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