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懲戒法院通知公務員甲之原任職機關長官,對甲停職,甲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B)以未經訴願程序裁定駁回訴訟
(C)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懲戒法院
(D)移送案件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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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283), C(6058), D(4726), E(0) #603266
統計: A(118), B(1283), C(6058), D(4726), E(0) #603266
詳解 (共 10 筆)
#86821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長官停職, 性質上應視為司法審判機關在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之暫時性處分,交由服務機關執行, 被付懲戒僅俟本案審議結果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採一級一審制,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公務員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如有再審議之事由,
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規定,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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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176
104.5月公務員懲戒修法
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採一級一審制,
不服對於懲戒案件之判決(即一級一審之終局判決),有以下情形,得(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之訴。
| 第 64 條 |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 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 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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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25
當然停職(新懲戒法4)和公懲會通知主管機關的先行停職(新懲戒法5I)並非行政處分,不能依行政爭訟救濟.
主管長官依職權將被付懲戒人先行停職(新懲戒5II)及依其他法律先行停職者,屬機關行政處分,可以依行政爭訟救濟.
本題中,甲已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惟此案件乃公懲會通知停職,為不得救濟之先行停職,自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應移送有審判權且有管轄權之法院(行訴12-2).又,不得依行政爭訟救濟,自不得復審,保訓會亦無審判權,是僅公懲會有審判權,應將案件移送公懲會.
主管長官依職權將被付懲戒人先行停職(新懲戒5II)及依其他法律先行停職者,屬機關行政處分,可以依行政爭訟救濟.
本題中,甲已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惟此案件乃公懲會通知停職,為不得救濟之先行停職,自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應移送有審判權且有管轄權之法院(行訴12-2).又,不得依行政爭訟救濟,自不得復審,保訓會亦無審判權,是僅公懲會有審判權,應將案件移送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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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424
懲戒法庭通知公務員甲之原任職機關長官,對甲停職,甲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懲戒法庭
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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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999
公務員懲戒一級一審,不服頂多看看有沒有機會符合再審議條件,其餘沒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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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107
修法後已經沒有再審議了
要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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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45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一級一審 沒有其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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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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