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案件類型,不適用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因定公物或公共設施之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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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700), C(318), D(8645), E(0) #603267
統計: A(500), B(700), C(318), D(8645), E(0) #603267
詳解 (共 7 筆)
#1453024
口訣: 罰 稅 公 告借 警 點 刺 輕微
罰鍰處分 稅捐課徵 公法上財產 告誡 警告 記點 記次 輕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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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214
D 民事事件(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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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828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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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194
行政訴訟 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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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491
111/06/22有修法喔~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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