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認效力
(C)實質的存續力
(D)形式的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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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508), C(2541), D(633), E(0) #2686416
統計: A(1047), B(508), C(2541), D(633), E(0) #2686416
詳解 (共 8 筆)
#467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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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存續力 |
實質存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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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對象 |
主要拘束人民 |
主要拘束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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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時點 |
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時發生 |
對外宣示時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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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目的是希望人民及時行使權力 |
目的是希望行政機關不要朝夕令改、出爾反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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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 |
不可爭力、不可撤銷力 |
不可變更力(相對性不可變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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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行政程序法128再審 |
行政處分之廢棄(基於依法行政員或情事變更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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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417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內容對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B)確認效力(是指在行政處分中的事實認定或法律評價)
(C)實質的存續力(行政處分內容拘束相對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
(D)形式的存續力(人民無法再以通常方法救濟,所以是拘束人民)
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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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835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實質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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