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私人之間亦得締結行政契約,惟須有法律授予私人享有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處分權
(B)私人之間亦得締結行政契約,但並不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
(C)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得與私人締結行政契約,此即屬私人間之行政契約的適例
(D)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得與私人締結行政契約,此時該契約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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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1463), C(1450), D(281), E(0) #2770790
統計: A(288), B(1463), C(1450), D(281), E(0) #2770790
詳解 (共 10 筆)
#5100692
私人間之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係以設定、變更或廢棄行政法之法律關係為目的。因此,必須法律授與私人得決定公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處分權」(A),始得締結私人間行政契約。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定,該法適用於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程序。因此,各別行政法規內,縱然許可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亦不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B)。
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為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而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與其他私人締結行政契約時,即無異一般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C)(D),並非私人間之行政契約。
實例:
依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共有人之推舉行為有決定納稅義務人之公法效力,此一推舉如以協議為之,當係私人之行政契約。
內容擷取自陳治宇老師《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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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361
(C)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不屬私人間之行政契約的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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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535
我國是否承認私人之間得締結行政契約?
1.學者間有不同見解;惟有學者強調,依我國行政程序法§2第一項規定,該法係適用於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程序。因此,個別行政法規內,縱使許可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亦不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之規定。(A),(B)
2.依我國行政程序法§2第三項規定,該私人已視為行政機關,故適用本法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C),(D)
摘自:呂晟師<2020互動式行政法>p.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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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030
請問
私人間行政契約,例如甚麼?
B不適用行政契約,那適用甚麼?
C與私人締結行政契約不算私人間行政契約,那算什麼?
(謝謝樓下幾位大大的解釋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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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333
玩中文遊戲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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