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種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時,應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A) 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劃設停車格之停車費
(B) 行政契約中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金錢給付
(C) 自來水事業處向用水民眾收取之水費
(D) 公有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經營所收取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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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5), B(1724), C(180), D(243), E(0) #2772178
統計: A(1655), B(1724), C(180), D(243), E(0) #2772178
詳解 (共 10 筆)
#5098819
A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 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之(行執第4、11條)
B 自願接受走司法「行政法院」:送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強制執行之 (行程第148條III準用行訴第305條)
C 私法行為
D 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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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945
(B)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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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850
(A) 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劃設停車格之停車費
-->若未履行,應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解釋...
依91年法務部函釋:有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費,如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履行,則可將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節錄三段函釋於下,詳細內容可以點上方連結=) (一)
查「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依學者之見解其範圍包括規費 、受益費、特別公課(葛克昌著「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法律性 質」..........其中規費復可分為:行政規費、使用規費及管制特許規費等。所謂行政規費係指規費之對待給付為國家提供之特別行政服務,例如證書、謄本之發給;使用規費係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使用公共設施,所為之對價給付,如路邊停車場費用。
(二)
次按,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追繳......本件路邊停車場費用, 為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使用公共設施所為之對價給付 ,係使用規費之一種,核其性質係屬於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三)
復查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參照)..........。惟據嘉義市政府繕具之繳費通知,如已合法送達義務人,應可認係對義務人(車主)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義務人不依限繳納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若未履行,應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解釋...
依91年法務部函釋:有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費,如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履行,則可將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節錄三段函釋於下,詳細內容可以點上方連結=) (一)
查「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依學者之見解其範圍包括規費 、受益費、特別公課(葛克昌著「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法律性 質」..........其中規費復可分為:行政規費、使用規費及管制特許規費等。所謂行政規費係指規費之對待給付為國家提供之特別行政服務,例如證書、謄本之發給;使用規費係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使用公共設施,所為之對價給付,如路邊停車場費用。
(二)
次按,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追繳......本件路邊停車場費用, 為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使用公共設施所為之對價給付 ,係使用規費之一種,核其性質係屬於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三)
復查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參照)..........。惟據嘉義市政府繕具之繳費通知,如已合法送達義務人,應可認係對義務人(車主)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義務人不依限繳納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B) 行政契約中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金錢給付
-->若未履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解釋...
依行政程序法§148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305第一項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第一項
-->若未履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解釋...
依行政程序法§148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305第一項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第一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C) 自來水事業處向用水民眾收取之水費
-->若未履行,應循民事訴訟程序
解釋...
自來水業者與民眾間的自來水買賣屬於私法契約
故不在公法金錢給付義務討論範圍內
(D) 公有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經營所收取之權利金
-->若未履行,應循民事訴訟程序
解釋...
和(D)選項一樣,委託經營契約屬於私法契約
故不在公法金錢給付義務討論範圍內
-->若未履行,應循民事訴訟程序
解釋...
自來水業者與民眾間的自來水買賣屬於私法契約
故不在公法金錢給付義務討論範圍內
(D) 公有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經營所收取之權利金
-->若未履行,應循民事訴訟程序
解釋...
和(D)選項一樣,委託經營契約屬於私法契約
故不在公法金錢給付義務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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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699
行政契約 由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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